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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原文发布日期:2019-02-14来源: 新华网转载自:新华网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三)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三、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八)采取多种方式健全地方增信体系。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十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七)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对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2019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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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8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券融资服务,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现阶段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  (一)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  (二)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附件1)。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四)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  (六)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七)我委为优化融资监管制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我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支持范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的发行管理方式。  (一)债券申报阶段,发行人可就我委各债券品种统一申请额度,批复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  (二)经我委核准后,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自主灵活设置各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债券规模、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三)发行人在申报阶段可仅设立主承销团,在各期债券发行时明确牵头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三、优质企业申报企业债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并适当调整审核政策要求:  (一)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核定公开发债规模时,按照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口径进行计算。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四)允许优质企业依法依规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五)鼓励商业银行以“债贷组合”增信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四、优质企业债券申报阶段,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  (一)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领域,形成“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聚焦企业经营主业。支持优质企业在“正面清单”拟定的范围内依法合规安排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和灵活度。  (二)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禁止投向领域,形成“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负面清单”领域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业务范围进行补充和调整。  (三)鼓励优质企业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五、各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公开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清单和偿债保障措施。  六、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投资风险。  (一)发行人在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财务变化和债券风险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附件2)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人应按照监管部门和交易场所的规定,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如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  七、本通知对优质企业的任何表述以及我委对其发行企业债券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企业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和保证。凡欲认购优质企业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有关风险。  八、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各地发展实际,主动服务,积极引导区域内优质企业开展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将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领域。  九、加强优质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偿债风险。  (一)每年4月30日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本年度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安排和偿付风险排查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对项目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地方企业应将上述材料同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主承销商应切实履行偿债督促责任,做好各年度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工作,对出现重大经营困难可能影响债券兑付的,应第一时间提出风险处置方案,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我委报告。  (三)我委将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信用档案,并对优质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实行“双随机”抽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辖区内优质企业债券资金投向、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实施偿债能力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科学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  附件:  1、优质企业经营财务指标参考标准  2、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5日(文章来源:发改委网站)
2018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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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信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二、实施内容(一)支持对象。中央财政在2018-2020年每年安排资金30亿元,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2018年,对全国37个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均安排奖补资金。2019年和2020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省份予以奖补。奖补资金分配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2019年和2020年,从中选择以小微企业业务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数据作为分配依据。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某省份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某省份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二)资金分配。1、分档定额奖励。2018年,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规模排名分别位于前9名、前7名、前9名,共计25个省份进行定额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分为四档。第一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以上,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及以下,奖励9000万元。第二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以上,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奖励7000万元。第三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及以下,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及以下,奖励5000万元。第四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及以下,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奖励4000万元。2019年和2020年,对按上述办法排名且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省份进行奖励,并提高奖励标准,每个年度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增加1000万元。2、因素法补助。2018年,对全国37个省份(含兵团)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以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规模为分配因素,兼顾区域协调。某省份本年度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定额奖励资金预算)*该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符合规定条件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区域补助系数根据财政部关于东中西部省份的划分确定。东部补助系数为1,中部补助系数为1.2,西部补助系数为1.6。2019年和2020年,对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省份继续按上述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三)资金使用与管理。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进行奖补,奖补资金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防止对地市或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要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等有效载体,推动区域内银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等实现资源、信息和业务线上对接,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和精准度,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三、组织实施各省份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谋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一)填报信息。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从2018年11月起,按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http://coids.sme.gov.cn或http://coids.miit.gov.cn),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中央财政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包括具体用途、支持对象、金额等)。每年7月底前,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已下达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二)汇总分析。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月对地方报送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全国数据信息的汇总分析,提供给财政部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三)下达资金。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数据情况,结合当年预算安排,分配下达奖补资金。(四)绩效监测和评价。各省份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并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绩效再评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0月15日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2018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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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20日—8月1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采纳。《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为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商业银行应按照“资管新规”和《办法》要求,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8F256782CDD74BABB776B1B33F1B6BC0.html
201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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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9月5日
201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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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 10月1日起实施
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
2018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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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提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2018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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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改委印发关于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稳妥给予资本市场监管支持。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在坚持市场“三公”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研究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集中开展转股资产交易,提高转股资产流动性,拓宽退出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降杠杆领域。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为市场化债转股获取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提供支持。完善各类社会资金特别是股权性资金参与降杠杆和市场化债转股的引导机制。关于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加快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工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使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附件: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2018年8月3日附件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 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提出 2018 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如下。一、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作用。组织落实《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区分不同行业、企业类型设置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科学评估超出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企业的债务风险状况,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二)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以及银行对企业客户开展债务风险评估等方式,限制高负债企业过度债务融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三)完善国有企业资本管理机制。进一步夯实国有资本,明确国有企业资本补充的条件、标准和资金渠道,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增加资本积累、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本、充实资本实力、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加强国有企业资本真实性管理,提高财务真实性。规范使用混合型权益融资工具,防止虚假降杠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四)健全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分行业、分地区定期对企业杠杆率和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重点做好大型企业债务风险监测,加强涉企信息整合和共享,对高负债高风险企业建档监控,做好风险防范预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五)完善大型企业债务风险联合处置机制。对发生债务风险的大型企业,引导各市场主体及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对潜在影响较大的债务风险事件,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协调,确保依法合规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防止风险蔓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二、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六)壮大实施机构队伍增强业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指导金融机构利用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赋予现有机构相关业务资质。研究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推动实施机构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社会产业资本合作,提高业务能力特别是股权管理能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七)拓宽实施机构融资渠道。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资管产品、设立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募集股权性资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类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筹集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金投向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八)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降杠杆领域。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为市场化债转股获取稳定的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提供支持。完善各类社会资金特别是股权性资金参与降杠杆和市场化债转股的引导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九)完善转股资产交易机制。研究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集中开展转股资产交易,提高转股资产流动性,拓宽退出渠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 年底前)(十)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鼓励依法合规以优先股方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探索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转优先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十一)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指导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企业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债转股协议中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推动将市场化债转股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工作有机结合,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治理结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十二)加强转股股东权益保障。针对转股企业存在的股东行为规范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问题,研究加强转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政策措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 年底前)三、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十三)完善“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体系。研究出台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及去产能相关企业债务的综合政策以及金融等相关领域的具体政策,落实好有利于“僵尸企业”出清的税收政策,通过推动债务处置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8 年底前)。(十四)破除依法破产实施障碍。推动各地建立政府与法院之间关于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破产启动费用问题,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实施难、人员安置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十五)完善依法破产体制机制。研究总结依法破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研究完善庭外重组制度和建立预重整制度,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开展破产法规修订前期研究,适时提出修改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四、协调推动兼并重组等其他降杠杆措施(十六)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产融合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基于产业整合的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十七)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指导企业积极利用产权市场转让质量效益不高、与主业协同度低或非主业、亏损企业等相关资产,有效回收资金;继续通过资金集中管理、两金(应收账款和存货)压降等多种手段提高企业整体资金利用效率(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十八)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有序开展信贷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十九)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指导企业合理用好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形成合理的债务类型和期限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二十)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加强主板、中小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等不同市场间的有机联系。稳步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深化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优先股和可转债等股债结合产品,优化上市再融资结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五、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二十一)稳妥给予资本市场监管支持。对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所涉的IPO、定向增发、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市场操作,在坚持市场“三公”原则前提下,提供适当监管政策支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二十二)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在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对于纳入重点降杠杆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进行专题研究,予以支持。严格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地方国有企业降杠杆涉及的国有资产审批事项,纠正不恰当升高审批层次的做法或不审批不作为的现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二十三)加强会计审计业务指导。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提供审计服务。(财政部,完成时间:持续推进)六、做好降杠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二十四)指导重点行业和地区开展降杠杆工作。对重点降杠杆案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克服障碍推动实施;积极鼓励优质资产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开展债转股;继续推动优化债转股行业结构,引导实施机构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行业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指导重点地区降杠杆工作并开展深入调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二十五)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分析总结降杠杆的典型案例及政府引导激励的典型做法,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适当方式进行推广复制。(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二十六)强化监督约束确保有序开展。加强企业降杠杆特别是债转股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对不适当企业进行债转股,防止违法违规操作,建立债转股相关主体记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二十七)继续做好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继续开展降杠杆的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与热点问题,切实控制不实不良信息传播,加强与有影响力的外媒和有关国际组织沟通,创造良好的内外部舆论环境。(中央宣传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来源: 发改委网站
2018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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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对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2014年《退市意见》发布以来,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在总结《退市意见》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落实《证券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对《退市意见》进行了修改。 根据《证券法》规定和实践需要,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这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涉及诸多方面。为做好对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实施工作,有关方面将加强统筹协调与工作配合,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法》和《退市意见》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退市制度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
2018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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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说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十九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精神,实施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继续推进金融改革开放,规范金融秩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为进一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指导意见》平稳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二、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 《通知》对《指导意见》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同时,为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通知》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 《通知》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 四、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 为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关于“确保平稳过渡”的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非标和过渡期后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权类资产,《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妥善处理。 此外,为促进有序整改,《通知》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由金融机构自主制定整改计划,监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2018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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